来源:原创 陈剑观察 常态发展 2022-04-12 15:48
近年来,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纠纷呈现出增长的态势。疫情
期间,似乎更甚。实际上,疫情期间,物业企业接受政府指示,员
工承担了大量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任,十分辛苦。笔者作为小区业
主,向在疫情期间坚守岗位加班加点的物业员工表示感谢。
物业与业主之间纠纷,特别是疫情期间纠纷,部分是业主对物业
承担的疫情防控工作理解不够所致。纠纷增多,说明业主维权意识
不断增强,也反映了物业企业在管理与服务方面存在问题。因而如
何创建一个物业与业主和谐共进局面,十分重要。2021年,中国城
市人口比重64.72%,城市人口为91425万。其中,他们大部分居
住在有物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小区。因而,了解物业企业,知晓业
主权益,大力发展业主委员会,创建共荣共生机制,就是这篇短文
的主要内容。
一、物业与业主,谁是主人?
这个问题,也许设置不合适。在当今没有人愿意做仆人的社会,
物业和业主都是主人。但如果从房子角度分析,业主拥有房子绝
对支配权和房产权,业主才是房子真正的主人,物业由业主选择
他们的去与留。如果业主不交纳管理费用,物业企业就无法存活。
因此,物业企业要给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,把业主当成上帝,只
有上帝满意了,物业企业才有存在下去的价值。因此,在物业和
业主关系上,物业是业主聘请做服务的。
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物业服务有
明确定义:“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,为业主提供
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、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
等服务,业主支付物业费”。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
人的一般义务作了明确规定: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
用性质,妥善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
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
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”。
业主想要物业提供满意的服务,而物业想要业主满意的收益。这
是利益对立的两方。但这两方,如果关系不顺,就经常发生纠纷。
例如,有很多物业因为业主迟交几天水电费,就直接自行给业主停
水停电;甚至还有物业直接堵到业主家门口,说不交水电费就不让
业主回家;还有的小区垃圾成堆,车子乱停,给物业反映都是敷衍
了事,不去解决问题。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感到不满,可以解
聘物业,重新聘请其他物业。如果满意,当然可以继续聘用物业。
《民法典》第284条规定,“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
施,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。对建设单位聘
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,业主有权依法更换”。业主
作为接受服务方,有选择权利。
但上述只是理论分析。现实生活中,单个的业主几乎没有选择
权。你买了房子,房地产商可能已经为你选择了物业。对单个业
主来说,实际上并没有选择权利。
在北京很多小区,一个小区有几百户,甚至上千户业主。在一些
物业员工看来,物业提供服务,是业主有求于物业,而不是我求
你。至于是否有耐心,服务是否周到,需要看物业员工的脸色。特
别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经常在如何缴纳物业费、房屋售后与维修、公
共区域的管理、卫生打扫等方面,摩擦不断。而诸多业主,对哪些
属于自身权益并不是十分清晰。一些属于业主所有的经济利益,
民法典》已经有清晰说明;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属
于业主所有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
动的,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,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之
后属于业主共有。例如,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外墙或电梯张贴广告,
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,行为不仅须经业主同意,由业主共同
决定,而且该广告收入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,在扣除
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。再比如,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一
条,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,属于业主共有。经业主共同
决定,可以用于电梯、屋顶、外墙、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
修、更新和改造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、使用情
况应当定期公布。
但上述收入,在很多小区,长期以来属于物业所有。很多小区,
由于业主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,对自身权益认识不清,物业
往往堂而皇之地把上述所有的收入收进自己腰包。
收益问题,往往并不是业主十分计较的事。如果物业能够给业主
提供可接受的服务,物业和业主一般也能够和平共处。但如果存在
瑕疵,或瑕疵巨大难以接受,那矛盾就难以避免了。业主几乎没有
反制的手段,只有不交或少交物业费。这也正是中国一些城市,物
业与业主发生矛盾时,业主普遍采取的手段。但没有赢家,结果只
能是物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进一步下降,更多的业主选择了不交费
或少交费,陷入恶性循环中。
在疫情情况下,由于物业承担了大量疫情防控任务,而这些工作
是政府委托居委会安排的。例如,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出入管理
制度;对进入小区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测量,发现体温异常的人员要
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报告;物业公司要按照疾控部门明确的社区消
毒技术要点,做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楼道、电梯、门卫室、垃圾
箱房(桶)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,并且增加消毒
频次。特别是在疫情严重的情况下,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,不允许
业主外出,甚至封闭在家,并安上探头对业主进行监控等。这样一
些安排,是否合适,当然会有不同认识。一些业主显然难以接受上
述安排。如果不能够做好沟通工作,业主无疑会对物业产生抱怨。
而物业企业员工,由于执行的是政府命令,自然理直气壮。因而疫
情期间,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呈现增长态势。
二、业主的困境
单独的业主,是无法与物业抗衡的。那么,迫切需要业主的集合
体,业主委员会(简称“业委会”)出面,与物业沟通协调。但成
立业委会,受以下两方面的限制:
一是业主普遍参与意识不强、人选缺乏把关、自组织能力弱等导
致业委会成立数量少,比例低,造成物业企业和业委会两大主体
一条腿长、一条腿短的不平衡市场格局。业主组织的缺失影响了
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业主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。现实生活
中,真正能够反映业主权益的业委会,其主要负责人,在小区应
有一些威望,需要有公益精神、维权意识、法律知识以及很好的
沟通协调能力。这个要求是很高的。人们经常发现,成立业委会
的小区,一开始业委会还有精气神,能够凝聚业主的智慧和力
量,反映业主权益与物业进行沟通协调。但没有多久,内部发生
矛盾了,业委会工作受到影响。由于业主诉求不同,担任业委会
领导能否有驾驭能力,能否出于公心,充分行使好自身权力,
实际是一个考验,也是一个挑战。
二是,在一个时期,无论是物业,或是街道居委会下属的社区居委
会,往往并不热心支持,甚至反对业委会的成立。为什么反对,简
单说是成立程序复杂、不好管理。实际上,业主还是有一些共同收
入。在一些比较大的小区,这些共同收入不是一个小数额。例如,
北京紫金长安社区的2285户业主,15年来,仅小区广告公共收益
就超千万。在此情形下,物业和居委会(群众自治组织)有什么理
由让这些收入白白流失呢?由于这一原因,成立业委会就有一些艰
难了。
2018年5月由学苑出版社出版的由笔者主编的《中国基层协商》一
书,对北京上海成都宁波等地的物业与业委会做过分析。2018年北
京成立业委会的小区,在全部小区中不足三成。而在成都、宁波等一
些城市,这一比重更高一些。一些小区,为什么业委会难成立,一是
找不到合适人选担任业委会领导,这确实是一个很大原因;二是物业
和街道所属的居委会不支持。这种不支持,并不是表现在明处,集
中体现在找出各种理由,例如说成立程序复杂、难以通过,不让业
委会成立。
三、成立业委会刻不容缓
但中国社会毕竟在前进。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《北京市物业管理
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明确将成立业主委员会写入法律条
文。即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,代表
业主利益,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
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;当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或无法选
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,可通过居委会等部门牵头成立物业管理委员
会帮助对接业主与物业企业。也就是说,在业委会成立条件不具备
时,由居委会牵头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吸收业主与物业企业参与,
共同对社区的物业进行治理。特别是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、支持社
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一系列举措。随着业委会成立条件
成熟,由业委会直接与物业企业对接。
在业委会一时难以成立的情况下,北京的《条例》提议成立物业
管理委员会,这在全国是一个创举。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物业与业
主的纠纷。使物业和业主,通过居委会第三方协调平衡,使纠纷降
低到最小。从《条例》施行的一年多情况看,北京90%的小区有了
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委会,极大提升了物业和业主的和谐程度,
提升了小区的治理水平。
但物业管理委员会毕竟不是业委会,不能够最大程度上反映业主
的利益与诉求。因而,成立业委会刻不容缓。
北京对业委会成立提出了时间要求。作为一级政府的街道,也创
造了一些积极条件促进业委会成立。近2年来,北京很多小区成立
了业委会,极大减少了与物业之间矛盾纠纷,小区环境也得到了很
好的改善。更重要的是,提升了北京市民社会参与的热情,提升北
京市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。
需要明确的是,业主委员会一定是业主大会通过合法途径投票选
举产生的。这有《民法典》相关条例明确规定的,不能几个业主私
下联合就搞个业主委员会,那缺乏合法性。
业委会成员虽然没有工资,但可以有补助或补贴 。经费来源可以
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。这对业委会持续发展提供了
基础。但工作经费收支情况,应当定期公告,接受业主监督。
四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
作为业主的整体,包括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,能够共同决定的事
项有哪些呢?除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
人,有权依法更换外,还有以下一些重要内容:
—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
进行管理情况,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。《民法
典》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,“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、负
责人员、质量要求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履行情况,以及维修资
金使用情况、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
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报告”。
——协商制定物业费用标准。业委会通过与物业沟通,双方制定
协议让业主得到质价相符的服务。业主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。《民法
典》第944条规定: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
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
费”。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,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
合理期限内支付;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,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
诉讼或者申请仲裁。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
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。
能否减少物业费用,应依据不同情况定。中国面积广大,小区情
况有很大不同。以海南为例,海南候鸟人群较多,有的小区,一半甚
至更多的业主属于候鸟,有的只有几个月,甚至只有1至2个月居住
在小区。一些业主甚至一年,几年不来居住。长期不来居住的业主,
物业费用是否可以减免,不是不可以讨论的话题,通过业委会与物
业沟通,可以达到双赢局面。一些物业企业为业主办理“房屋空置”
,减免一定的物业费,就是依据情况做出的改变。
——代表业主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;改变共有部
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。
——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
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,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。
物业与业主的纠纷,很多情形下是业主的过错。业委会成立后,
一个重要任务是对业主进行法治教育。特别是对那些任意弃置垃圾、
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
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业委会有权依照法律、
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
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。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,
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,有关行政主
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。
|